安全许可条例(1分)
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重点)许可条件
- (重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重点)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经考核合格
- 特种作业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 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合格
- (重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重点)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配备劳保用品
- (重点)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重点)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重点)许可程序
- 办法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需要延期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 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333原则,3年有效提前3个月办理延期3年)
- 煤矿、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颁发和管理情况
- 国务院安监部门和省级安监部门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煤矿取得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 取得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重点)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其他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万元罚款
- 许可证期满未延期,继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办理继续生产的,按上一条处罚
(必考1分)煤矿安全监察
监察机构设置
- 三级垂直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一级)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级、县级)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 省级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煤矿实施安全检查,市级县级在国家级监察机构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地区、办事处每15日分别向国家、地区机构报告一次监察情况
-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内容(1分)
- (重点)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审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自收到申请审查资料之日起30日审查完毕,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 建设工程竣工或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的,不得投入生产
- 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 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计时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 责令停止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器材或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国务院预防煤矿事故特别规定(2-3分)
-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 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同时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1分)
- 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关闭 该煤矿,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法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或矿长
- 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暂扣5证
- 整改结束要求恢复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重点)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最终签字),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按无证照生产处罚
(必考1分)关闭非法煤矿的情形
-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生产的
- 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 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 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 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关闭煤矿达到的要求
- 依法律法规规定吊销、注销销冠证照
- 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民用爆炸物品
- 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必考1分)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 (重点)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日内,将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必考1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管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
(重点)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 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人员
- 总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
- (重点)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危化品管理(必考)
部门 | 职责 |
---|---|
安监 |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 |
公安机关 |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质检 | 核发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环保 | 废弃危化品处置监管、环境监测 |
交通部门 | 危化品交通六类人员资格认定 |
工商部门 | 核发营业执照 |
监督检查
- 执法措施(1分)
- 进入作业场所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 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清除或限期消除(消除隐患)
- 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场所、扣押违法危化品以及原料、工具
- 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纠正、改正行为)
- 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
(必考2分)生产、储存安全
- (重点)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上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做出审查决定
- 进行可能危及危化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所属单位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保护指导
- (重点)危化品生产企业生产前应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重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保存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重点)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 (重点)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丢失或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重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 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丢弃危化品;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必考1分)使用安全
- (必考)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生产危化品企业除外),应当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重点)申请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
- 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有安管机构和专职安管人员
- 有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重点)申请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批准决定;不批准书面通知(使4市)
- (重点)安监部门将颁发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经营安全
- 民用爆炸物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易制爆危化品
- 企业销售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购买的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的品种、数量、用途,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剧毒、易制爆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5日内将品种、数量、流向信息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
-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 品种、数量的说明
- 用途说明
- 经办人身份证明
(必考2分)运输安全
- (重点)从事危化品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 (必考)危化品运输企业的1驾驶人员、2船员、3装卸管理人员、4押运人员、5申报人员、6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 通过道路运输危化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保证危化品处于押运人员监控下
- 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设置明显标志
- (重点)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
-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化品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化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 (重点)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几种许可证的区别
许可 | 审批 | 时间 | 通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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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 | 市安监 | 45 | / | 3年1次 |
使用许可 | 市安监 | 45 | 环保、公安 | 生产企业除外 |
经营许可 | 市安监 | 30 | 环保、公安 | 储存设施、剧毒易制爆 |
经营许可 | 县安监 | 30 | 环保、公安 | 其他危化品 |
剧毒运输许可证(托运人申请) | 始发地或目的地县公安 | 7 | 安监、环保、卫生(丢失) | 配押运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