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6——行政法规4

法规·注安 · 2024-06-26 · 55 人浏览

特种设备监察

相关时间(1分)

类型 时间
使用登记 使用前或后30日(市)
自行检查 每月1次
修理等技术资料 修理验收后30日内交使用单位
定期检验 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

事故调查

  1.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属特别重大事故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属较大事故
  3.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属较大事故
  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属一般事故
事故调查 市质监 省质监 国务院质监 国务院
事故等级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事故应急(必考)

(必考1分)救援预案演练与备案

主体 备案机关 演练频率
富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本级政府 每2年1次
危化品
矿山
金属冶炼
城轨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
人员密集场所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每半年1次
  •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将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必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地方政府派出机关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 (必考) 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必考)队伍建设、值班制度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1. 五类高危企业
    2. 人员密集场所
  • (重点)其中小微企业等规模较小单位的可以不建立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 (重点)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必考1分)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1.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危、建、金、矿、轨道交通)高危企业
    3. 应急救援队伍
      1.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必考1题)救援措施

  • 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救援遇险人员
    2. (重点)根据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 及时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
  • 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 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 发生事故后,有关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统一指挥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救援人员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重点)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技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

等级判断(必会)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x 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y 直接经济损失z
特别重大事故 $x\leq 30$ $y\geq 100$ $z\geq 1$亿
重大事故 $x\in[10,30)$ $y\in[50,100)$ $z\in[5000$万$,1$亿$)$
较大事故 $x\in[3,10)$ $y\in[10,50)$ $z\in[1000$万$,5000$万$)$
一般事故 $x\lt 3$ $y\lt 10$ $z\lt 1000$万

(必考1分)事故报告

报告规定
  • (重点)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安监部门(安监局综合监管)和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
  • (重点)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政府报告程序
  • 安监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国务院安监总局报国务院是立即
  • 安监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应急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省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告立即报国务院
市安监 省安监 国务院安监 国务院
一般 较大 重、特大 重、特大
续报、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火灾7日后),按照死亡人数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必考1分)事故调查

县政府 市政府 省政府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大
  • 事故调查可以直接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 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特大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发生单位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由1有关政府、2安监部门、3行业主管部门、4监察机关、5公安机关以及6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7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张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 需要技术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 (重点)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负责调查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特大以下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批复;特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大
报告(安监) 国务院 国务院
调查(政府) 国务院
批复(政府) 15 15 15 30

(必考1分)大型群众性活动

范围

  • 面向公众,每场次预计参加1000人以上
    1. 体育比赛
    2.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 展览展销等活动
    4.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重点)安全许可

  • 1000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公安实施安全许可
  • 5000以上的由市公安实施安全许可
  • 跨省的由国务院公安部实施安全许可

(必考1分)管理职责责任

  • 安全管理由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
  • 承办者应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 承办者具体负责
    1. 落实相关责任制度、措施、宣传教育
    2. 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 按许可要求,配备必要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检查的有权拒绝进入
    4. 按核准活动场所容纳数量、划定区域发放或出售门票
    5.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6. 对妨碍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7. 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8. 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 场所管理者
    • 保障场设施符合标准
    • 保障应急设施设备符合规范、齐全、完好有效
    • 提供必要停车场地,并维护秩序

(必考1分)女职工特别保护

  • 孕期不能适应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
  •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按产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保险规定项目标准,已参保的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必考重点)禁忌劳动范围

通用

  1. 矿山井下
  2. 第四级体力劳动
  3.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

经期

  1. 二、三、四级冷水、低温
  2. 三、四级体力劳动、高处(15m+)作业

孕期

  1. 高处、低温、冷水
  2. 三、四级高温、噪声、体力劳动

产假(重点)

  • 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1个增加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注安 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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