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工伤保险
(重点)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确定费率
适用范围
- (重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 (重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挪作他用
- (重点)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缴纳与使用
- (重点)用人单位按时缴纳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范围、认定申请、程序和时效(2分)
(重点)工伤认定
- 认定工伤1(需要证据)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 患职业病的
-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视同工伤2(不需要证据)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 故意犯罪
- 醉酒或吸毒(工作中有严重行为失控)导致伤亡的
- 自残或自杀的
(必考2分)认定材料和程序
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
- (重点)职工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重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申请的,1工伤职工或2近亲属、3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重点)申请材料
- 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
核实
-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重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重点)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程序
- (重点)社保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决定
- (重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认定申请,应当15日内做出决定
(必考1分)劳动能力鉴定
- (重点)劳动功能障碍共10级,最重1级,最轻10级
- (重点)生活自理障碍分3级,完全、大部分和部分不能自理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等有关资料
- 省级、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社保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市级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选(重点)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 (重点)市级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 (重点)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提出再次鉴定,再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必考1分)保险待遇
补偿和待遇
-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就近急救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基金支付
- 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基金支付
- 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间不停止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标准从基金支付
- (重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 (重点)借调期间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 到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 因公致残五、六级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劳动关系留存 | 伤残等级 | (重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 (重点)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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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 一级 | 27 | 90% | 无 | 无 |
二级 | 25 | 85% | 无 | 无 | |
三级 | 23 | 80% | 无 | 无 | |
四级 | 21 | 75% | 无 | 无 | |
(重点)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提出可以解除 | 五级 | 18 | 70% | 单位支付 | 工伤基金 |
六级 | 16 | 60% | 单位支付 | 工伤基金 | |
合同到期可以解除或职工提出可以解除 | 七级 | 13 | 无 | 单位支付 | 工伤基金 |
八级 | 11 | 无 | 单位支付 | 工伤基金 | |
九级 | 9 | 无 | 单位支付 | 工伤基金 | |
十级 | 7 | 无 | 单位支付 | 工伤基金 |
(重点)停薪期间福利
-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重点)生活护理费
-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按自理障碍3个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死亡待遇
- (重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重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重点)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标准上增加10%。各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 (重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重点)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重点)一至四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
- (重点)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照发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重点)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死亡、好转)
-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