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1分)注安师分类管理办法
-
(重点)专业类别划分为
- 煤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化工
- 金属冶炼
- 建筑施工
- 道路运输
- 其他(不包括消防)
- 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 重点中级按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学时不应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48学时)的一半(24学时)
- 重点每个注册周期(5年)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 (重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安师从事安管工作,注安师比例应达15% 左右
其他
- 申请注册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初始注册自取得证书之日起5年内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超过规定时间申请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 中级注安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期满未延续的申请重新注册
(必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从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
- 委托其他机构培训的,保证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必考1分)培训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 初次培训(学时) | 再培训(学时) |
---|---|---|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 32 | 12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 48 | 16 |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 24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员**(高危)** | 72 | 20 |
三级教育培训
- (重点)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重点)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 采用新工艺、技术、材料或设备时,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规定(2分)
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坠落基准面2m级以上);制冷与空调;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生产;危化品;烟花爆竹
(必考1分)作业人员条件
- 满18周岁,不超退休年龄
- 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高中以上)
- 具备必要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培训、考试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应技术理论和实操培训
- 已取得职高、技工学校以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理论和实操)培训
- (重点)跨省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 参加操作资格考试的持学历证明或培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委托单位提出申请
- 考核发证机关或委托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60日内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培训
(必考2分)操作证复审
(重点)期限
- 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有效,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操考试,确认合格方可上岗
程序与培训
- (重点)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原发证或从业所在地发证机关),发证机关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 (重点)复审或延期复审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合格不予补考)。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 不予通过情形
- (重点)体检不合格的
- (重点)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次以上违章行为
- (重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 拒绝、阻碍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
-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 操作证被撤销或注销的
其他
- (重点)操作证遗失、信息变化、损毁的,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更换或更新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基本规定
- 培训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教考分离
- 国家安监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
- 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金属冶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安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
-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等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必考)培训与实习
- (重点)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的,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重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劳务派遣人员和学生实习培训的]
- (必考)矿山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实习满2个月方可独立上岗
- (重点)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于参加初次培训,实操培训除外
(重点)培训考核
- 应急管理部负责(1)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安全监管人员、(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人员、(3)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考核
- 省安监部门负责(1)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的考核;(2)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考核;(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 特种作业操作证、省级安监部门、煤矿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有效
(重点)培训发证
- 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书
人员类别 | 证书 |
---|---|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
煤矿安全检查人员 |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合格证A |
安管人员 | 安全合格证B/C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危化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 | 上岗证 |
其他人员 | 培训合格证 |
事故排查规定
(必考)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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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1分)事故隐患分级
- 一般隐患: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
- 重大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 (重点)每季、每年统计分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下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想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重点)一般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 (必考)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难以停产或停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保,防止事故发生
- (重点)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 重大隐患治理后评估
-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有条件的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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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重点)安监部门收到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 合格的,核销事故隐患,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 (重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 整改无望或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按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应急预案管理
编制
类型 | 适用 |
---|---|
综合应急预案 | 应对各种事故制定的综合性方案 |
专项应急预案 | 1应对某一种或多种;2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 |
现场处置方案 | 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 |
评审
- (重点)矿山、金属冶炼、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危化品达到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单位对预案进行论证,每3年一次预案评估
(必考1分重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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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案备案
- 地方各级应急部门报同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部门
-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抄送同级应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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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公布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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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备案
单位 | 备案 | 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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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总部 | 国务院主管部门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
央企所属单位 | 省级主管部门 | 省级应急管理部 |
市级主管部门 | 市级应急管理部 | |
非央企 | 依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 | |
非央企例外情形(非煤、金属冶炼等) | 依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 |
- (重点)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按上表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重点)海洋石油开采单位除按上表备案外,还应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应急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部门
- (重点)煤矿还应抄送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必考1分)演练
- 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1次演练
- 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1次演练
- [事故应急条例演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