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较大涉险事故定义(0-1分)
相当于一般事故
- (重点)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 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
- 紧急疏散500人以上
-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
电话快报时间与流程(0-1分)
- 电话快报
-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除了1小时内报县安监部门外,还应当1小时内报告省安监部门、煤矿安监机构
-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除了以上报告,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生较大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县、市级安监接到事故报告后,除逐级上报,同时应当1小时内用电话快报省安监、煤矿监察,随后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报告省安监、煤矿监察
- 续报
- 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较大涉险、一般、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特大每日至少续报2次
- 事故发生**30日内(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当日补报
举报事故信息处理(必考1分)
- 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个人事故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下一级安监部门、煤矿监察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 下一级安监、煤矿监察接到上级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2个月内向上一级报告核实结果
- 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除报告核实结果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初步查证情况报告上级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2个月内报告
- 现场处置
- 一般事故县安监、煤矿监察分局负责人
- 较大事故市安监、省煤监局负责人
- 重大事故省安监局、省级煤监局负责人
- 特大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负责人
(重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新增)
(重点)应当纳入名单的
- 发生特大、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12个月内累积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列入名单对象的管理措施
- 在有关平台、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职业禁入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 取消应急部门组织的优先评优资格
- 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
列入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申请移出,职业或行业禁入期限未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必考1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 国务院住建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 (重点)人员密集、特殊工程由住建部验收,15个工作日出具验收意见;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住建部抽查
- 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 住宅室内装修、农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不适用验收
-
(重点)人密场所
- 2万平米以上场馆、会堂
- 1.5万平米以上航站楼,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厅(1万5远走高飞)
- 1万平米以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1万逛商场)
- 2500平米以上影剧院、阅览室、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寺庙(两千五找大学生)
- 1000平米以上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一千块找午托)
- 500平米以上歌舞厅、卡拉OK(500块唱k)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高层住宅为高度27米以上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高度24米以上非单层公共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
- 重点 禁止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 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禁止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 电缆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禁止占用竖向管井或堆放杂物
- 禁止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超50米的外墙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易于破拆
- 消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
-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部件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 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 业主、使用人或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 餐饮场所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清洗
- 民用建筑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中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
- 住宅建筑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公共建筑每半个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巡查与演练 | 民用建筑 | 公共建筑 |
---|---|---|
防火巡查 | 每日 | 营业时每2小时 |
防火检查 | 每月1次 | 半个月1次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每年1次 | 半年1次 |
全要素综合演练 | 每年1次 | 高度100米以上半年1次 |
(必考)工贸粉尘防爆安全
基本规定(0-1分)
-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粉尘防爆监督管理适用
- 粉尘涉爆企业对防爆工作负主体责任
-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爆工作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保障
现场管理
- 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标准,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多层采用框架结构,设置符合标准的泄压面积
安全距离
- 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重点)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与其他厂房、库房、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符合概况
除尘系统防爆措施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性气体等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禁止互通互联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采用泻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措施,(重点)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重点)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除尘(白负镁),其他粉尘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重点)镁铝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
粉尘清理处置
-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手机、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废屑大量堆积;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暂存场所,原理人迷场所,采取必要放火防爆措施
- (重点)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有限采用机械压块处理,镁合金粉尘应当有限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 (重点)镁能与沸水反应放出氢气,镁和二氧化碳发生燃烧反应,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