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管理

注安·管理 · 2024-07-04 · 103 人浏览

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培训(重点)

  • 主要负责人
    • 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 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安管人员
    • 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培训学时(重点)

人员岗位类型 初次培训(学时) 再培训(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2 12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48 16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24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员(高危) 72 20
  • 建筑施工、民爆、交通运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培训学时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考试一般不涉及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灵活用工人员)等进行强制安全培训,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所需知识技能方可上岗
  • 加工、制造业等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三级1培训

三级安全培训

  • 厂(矿)

    • 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从业人员生产权利和义务
    • 有关事故案例
    • (重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还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 车间(工段、区、队)

    •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 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 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标准
    •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 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有关事故案例
  • 班组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 有关事故案例
  • 调岗、离岗2、四新见三级教育培训

    •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 采用新工艺、技术、材料或设备时,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组织实施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还应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

  • 自主培训、委托机构相关责任见培训相关规定

    • 从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
    • 委托其他机构培训的,保证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管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情况

  • 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监督管理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任职6个月内必须经过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 县级以上煤矿监察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监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应当视为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安全培训

  • 央企、特种作业亡人事故重新培训见亡人事故重新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的,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国家励生产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鼓励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考核
  • 考核实施见法规安全培训考核实施

    •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1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安全监管人员、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人员、3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考核
    • 省安监部门负责1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的考核;2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考核;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 特种作业操作证、省级安监部门、煤矿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有效
  • 市安监负责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考核

  • 除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安监公布的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人员类别 标准制定单位
安监人员 国家安监总局(应急管理部)
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安监总局(应急管理部)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省安监

煤矿培训

组织管理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
  • 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一期一档
  • 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6年以上
特种作业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职高、技工学校、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18年6月1日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题库

  •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也可委托市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前按照规定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操培训,初次培训、延期换证相关规定见法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定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操的专门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个学时
  • 操作证有效期、离岗(操作证有效期内)从业规定见法规操作证相关期限

    • 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有效,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操作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向当地或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
    • 离岗六个月以上但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需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操能力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其他从业人员
  • (重点) 煤矿新上岗井下人员相关规定见法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规定

    • 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 煤矿新上岗井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

  • 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免去培训的见法规培训、考试规定

    • 已取得职高、技工学校以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 跨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见法规培训、考试规定

    • 跨省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 操作证有效期见法规操作证相关期限,操作证遗失见法规其他规定

    • 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有效,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操作证遗失、信息变化、损毁的,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更换或更新
  • 操作证复审期限、延长复审期限、离岗再从业见法规操作证相关期限

    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有效,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操作证复审申期限以及复审培训见复审程序

    • 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原发证或从业所在地发证机关),发证机关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 复审或延期复审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合格不予补考)。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 不予通过情形 1. 体检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次以上违章行为 3.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 拒绝、阻碍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 5.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6. 操作证被撤销或注销的
  •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期满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单位不得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增补


  1. 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 

  2. 电力行业规定离岗时间一般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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