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设施安全(3-4分)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分类
- 按分类层次分为种类——类别——品种
- 特种设备目录中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安全附件
- 特种设备目录中各种类特种设备类别包括
- 锅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 压力容器: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
- 压力管道: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
- 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特种元件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他类型电梯
-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 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索道
- 大型游乐设施
-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非公路用观旅游光车辆
- 安全附件
参数定义
- 锅炉
- 承压蒸汽锅炉:容积$\geq$30L 且 额定压力$\geq$0.1$MPa$
- 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压力$\geq$0.1$MPa$(出口)且 额定功率$\geq$0.1$MW$
- 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功率$\geq$0.1$MW$
- 压力容器
- 固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工作压力$\geq$0.1$MPa$(气、液)以及 工作温度$\geq$标准沸点(液) 且容积$\geq$30L且内直径$\geq$150mm
- 气瓶:标准沸点$\leq$60$^\circ C$ 以及工作压力$\geq$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geq$1.0$MPa$
- 氧舱:凡是氧舱均为特种设备
- 压力管道
- 参数:最高工作压力$\geq$0.1$MPa$(表压)
-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腐蚀、最高工作温度$\geq$标准沸点的液体
- 工艺参数:公称直径$\geq$50mm的管道
- 公称直径$\lt$150mm,最高工作压力$\lt$1.6$MPa$的输送无毒、不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 电梯
-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除外
-
重点 起重机械
- 额定起重量$\geq$0.5t的升降机
- 额定起重量$\geq$3t(或额定起重力矩$\geq$40$t\cdot 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geq$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geq$2m的起重机
- 层数$\geq$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 客运索道
- 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 非公用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 大型游乐设施
-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geq$2$m/s$或运行高度距地面$\geq$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 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安全管理
生产
-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谁生产、经营、使用谁负责)
-
特种设备安管、检测、作业人员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持证上岗)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保证设备生产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对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
设计文件需鉴定的特种设备见法规特种设备生产
1锅炉、2气瓶、3氧舱、4客运索道、5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制造
-
出厂时,应当随附规范要求的随机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在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电梯生产规定见法规特种设备生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的应当提供安全指导和监控,制造单位对安全性能负责
-
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告知、竣工资料移交见法规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竣工后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经营
-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出租义务、设备进口告知见法规特种设备经营
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保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
进口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维保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使用
-
使用登记见法规特种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后30日内向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 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记录
-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还应补充
- 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 登记文件:6-1、6-2
- 随机技术文件:1
- 使用过程记录文件:2、3、4、5、6-3
-
应配备机构、专职人员情形见法规特种设备使用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1的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使用安全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管人员
-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管机构或专、兼职特种设备安管人员
-
共有设备管理责任、义务见法规特种设备使用
设备共有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经常性检查、定期检验见法规特种设备使用
经常性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保2和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管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过程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管人员和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显著位,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的继续使用 -
试运行相关规定见法规特种设备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确认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其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
电梯维保相关规定见法规特种设备使用
维护保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进行
维保单位对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
电梯投入使用后,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在维保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忙,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
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使用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悬挂或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无法悬挂或固定时,可以存放再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或其他可见部位
-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包括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等),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人员相关规定见法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应当经考核,取得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监督管理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与许可的决定。不与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 实行安全监管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县市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对重、特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国家市监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
报废
-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3义务
- 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继续使用
- 报废后,使用单位到原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提出,并非设备实际能够使用的年限,不能作为强制报废的条件
-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满足报废条件,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按以下程序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 需要修理、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经检验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 不需要修理、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经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
- 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提供有关材料,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证书变更手续
-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由对其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安全责任
- 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增加维保频次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项目等措施
增补
安全监察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不适用
生产
-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职责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修理、改造、维修以及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修理、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
- 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1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注销
-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检测检验
- 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隐患或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监督检查
- 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 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 市监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分类
- 常规监督检查
- 常规检查对象库应当将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
- 生产单位制造地与住所地不再同一辖区的,由制造地的市级市监部门纳入常规监督检查库
- 市级市监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应列入重点单位名录的情形
- 近两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 设计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经调查属实的。
- 专项监督检查
-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当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并规定专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或者参考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执行
- 证后监督检查
- 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监部门负责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监部门组织实施
- 市监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确定证候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
- 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 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
- 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已证后监督检查的不再进行常规监督检查
- 其他监督检查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 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形
-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重大事故的情形
-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较大事故的情形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以上并且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 一般事故的情形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一般 | 较大 | 重大 | 特别重大 | |
---|---|---|---|---|
锅炉 | — | 爆炸 | 600兆瓦以上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 | 600兆瓦以上爆炸 |
压力容器或管道 | 有毒物质泄漏500至1万人转移 | 1. 有毒物质泄漏1万至5万人转移 2. 爆炸 |
有毒物质泄漏5万至15万人转移 | 有毒物质泄漏15万人以上转移 |
大型游乐设施 | 高空滞留人员1至12小时 | 高空滞留人员100人12小时以上 | 高空滞留人员100人24至48小时 | 高空滞留100人48小时以上 |
客运索道 | 高空滞留人员3.5至12小时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起重机械 | 1. 主要受力结构折断 2. 起升结构坠落 |
整体倾覆 | — | — |
电梯 | 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 | — | — | — |
主体责任
-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产品生产等否决建议,生产单位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 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检查
- 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
-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