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入(2分)
基本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予以保证,并对由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由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
法律依据与主体责任
- 股份制企业或合资企业由决策机构(董事会)予以保证
- 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总经理)与以保证
- 个体工商户由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使用管理办法(财资136)
- 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 筹措有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 支出有据: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
- 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
- 监督有效: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
重点 安全费用可用于企业支出的范围
- 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 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 配置、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 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包含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费用提取和使用(难点)
煤炭生产
煤炭生产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此处规定提取费用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费用
- 煤矿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 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 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 露天矿吨煤5元
非煤矿山开采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 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 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 小型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石油天然气开采
陆上、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于月末提取
- 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建设工程施工
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 矿山工程3.5%
- 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 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 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 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前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退回建设单位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不含运输)(重点++)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 上一年营业收入$\leq$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 超过1000万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 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 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交通运输(含危险品运输)
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 普通货运业务1%
-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民用爆炸物生产
- 上一年营业收入$\leq$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 超过1000万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 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 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和监督
财务资金管理
-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列支并专项核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是凭证
- 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 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计提管理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
-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足住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
- 企业按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其他
-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的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的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 同时开展两项及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在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清算收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 以上情况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代收、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管理(1-2分)
-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对于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见法规工伤认定
认定程序
- 申请时限、责任件法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 申请材料见法规申请材料,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保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申请核实见法规申请核实
- 认定时限见法规认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功能障碍共10级,最重1级,最轻10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3级,完全、大部分和部分不能自理
- 增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鉴定程序见法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就近急救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基金支付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基金支付
-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自理障碍3个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伤残待遇
-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伤残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的倍数一次性支付
- 伤残津贴按本人月工资的百分比按月支付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等级 |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
一级 | 27个月 | 90% |
二级 | 25个月 | 85% |
三级 | 23个月 | 80% |
四级 | 21个月 | 75% |
- 因工致残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 |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
五级 | 18个月 | 70% |
六级 | 16个月 | 60% |
- 因工致残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 |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
七级 | 13个月 | - |
八级 | 11个月 | - |
九级 | 9个月 | - |
十级 | 7个月 | - |
停工留薪期
- 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见法规停工留薪期
死亡待遇
- 死亡待遇见法规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非重点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见法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安全生产责任险
- 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 对存在高位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 对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