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5-6分)
危化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通用要求
安全作业票
-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作业票
- 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作业前
- 作业前,危化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设备设施、管线处理
- 对设备、管线内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 对具有能量的设施设备、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绝措施
安全措施交底
-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情况
- 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 安全措施交底包括交底现状、环境、风险、措施、应急
- 同一作业涉及多种特殊作业的,可做总体的安全措施交底,不必针对每一项特殊作业分别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 承担交底的一般为属地单位生产班长或专职技术人员
- 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能替代安全措施交底
- 本标准未对是否要求单独编制交底记录做出明确规定
设施设备、工器具检查
作业前危化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 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一机一闸一保护)
-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 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1
审批手续
- 作业前,危化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 对同一风险的不同管控措施,应以最严格的为准
作业时
- 作业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 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连续检测的移动式气体检测仪需具备声光报警功能;气体检测仪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监护人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实践经验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 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 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 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 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 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
- 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选派监护人要素
- 从事本岗位作业2年以上
- 对作业现场的风险掌握清楚,能够做到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作
- 具有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经验
- 可选派一线岗位主副操、班长、技术人员担任
- 作业内容复杂、潜在风险大的作业,作业单位可再指派监护人实施双监护
- 本标准未对监护人培训时长及合格证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但监护人的再培训原则上每年一次
- 特殊作业现场不得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
- 同一作业面15m半径内的多个同类特殊作业可由一名监护人进行监护
照明系统
- 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 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在容易发生触电的场所作业,照明电压在常规限值基础上可降低1-2个电压等级
其他要求
-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化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
-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作业完毕
- 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动火作业(重点)
定义与分级
-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2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
-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理、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设施停运,但设备或管道内部没有清空、置换、吹扫合格的,按运行状态处理,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 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公用管道(如循环水、氮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 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
- 在罐区不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动火作业,原则上按二级进行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议升级管理
- 在易燃易爆储罐区内动火作业时,需要作业的储罐已隔离并置换合格,但其他储罐仍带料运行时,若该储罐构成重大危险源,则罐区防火堤内所有动火作业全部为特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 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 在管廊上但未在工艺介质管道上的动火,按一级管理
- 管廊上工艺介质管道上的直接动火作业,按特级管理
- 管廊中全部工艺介质管道彻底置换、吹扫分析合格后,可按一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
- 除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化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 参考动火作业管理的其他情况
- 在禁火区内通过物体打击产生火花或高温碎屑
- 非防爆工具敲击产生火花、工具破拆产生火花
- 受热传导产生的高温表面、用电作业的高温表面等
- 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安全管理要求
许可管理
- 重点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 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 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应从动火作业实施时间起算
- 作业期间可能存在的中断事件,应计算在8h之内
- 特殊作业一般采用倒班制进行连续生产作业,尽量将一次动火作业控制在一个生产班次范围之中
安全措施
-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果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 重点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 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 重点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可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摄录设备采用电池供电的应至少满足8h连续拍摄的要求
-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 电焊机一次线不应超过5m,二次线不应超过30m
- 当设备和管线较长(大于等于20m)、跨越不同楼层、跨越不同火灾危险区域的点位应分别办理作业票
-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与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重点 遇五级风以上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分析
- 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 重点 在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同时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检测
- 重点 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气体)
-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重点)
- 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geq$4%时,其被测浓度$\leq$0.5%
- 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leq$0.2%
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 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 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保持微正压
- 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 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管理(重点)
- 固定动火区应由危化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
-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的安全条件
- 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 设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或侧风向
- 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等不应小于30m
- 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受限空间作业(重点)
许可管理
-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安全管理要求
安全措施
-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 (重点)
- 作业前30min,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
-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 新风吸入口不应设置在有毒害性气体排风口的下风向
- 危害气体密度大的应采取低处进风、低处出风
- 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 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和要求
- 重点 氧含量为19.5%~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 有毒气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 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符合动火分析-动火分析合格标准的规定
- 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
-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要求,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并应拴带救生绳
-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使用防爆工器具
- 受限空间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 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
- 受限空间内作业,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 监护人的特殊要求
- 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
-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 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
- 其他要求
-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物品进入受限空间。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 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缆、电线、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 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
工贸企业
盲板抽堵(重点)
安全管理要求
- 作业前,危化品企业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 在不同危化品企业共用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
- 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声波探伤
- 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 设计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气体管道、设备上作业,还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 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
-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危化品企业专人共同确认
高处作业
分级
-
作业高度h分级区段 (重点)
- 2m$\leq h\leq$5m(坠落半径R为3m)I级
- 5m$<h\leq$15m(坠落半径R为4m)II级
- 15m$<h\leq$30m(坠落半径R为5m)III级
- $h>$30m(坠落半径R为6m)IV级
-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
- 阵风风力5级(风速8.0m/s)以上
-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circ}C$的作业环境
-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circ}C$作业
-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
存在一种或多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升级管理
安全管理要求
-
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 高处的常规作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例如操作人员在高大设备上进行日常巡检
- 使用移动式登高车作业,需办理高处作业票
- 作业短时间中断的(1-3h),由监护人进行确认,长时间中断(>3h)的,由具有该等级作业票批准权限的人员进行确认
- 30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
- 不得将吊篮作为载物电梯使用
- 不得使用吊车利用吊篮或自制吊笼载人进行高处作业
- 严禁在粉尘、腐蚀性物质或雷电、五级以上大风等环境中使用吊篮
- 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
- 遇有五级风及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 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等
- 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 每段生命线长度小于20m,同层每条生命绳焦距小于2m
- 严禁把亚麻绳作为安全绳使用
- 安全绳长度超过3m,应加装缓冲器
- 两个人不能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 拆除脚手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 脚手架搭设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 搭设和拆除应由专业架子工担任,且应持证上岗
- 遇有停用超过1个月的情况,应进行检查确认
- 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
吊装作业
分级
- 一级吊装作业:$m>$100t
- 二级吊装作业:40t$\leq m\leq$100t
- 三级吊装作业:$m<$40t
- 吊装质量小于10t的作业可不办理吊装作业票,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并确保措施可靠
安全管理要求
- 需要编制吊装方案的情况
- 一、二级吊装作业
- 吊装物体质量不足40t,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的三级吊装作业
- 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 确需在输电线附近作业的,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 确需作业的,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 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不应露天作业
-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按规定信号进行指挥
- 吊装质量小于10t的作业在确保安全措施可靠的情况下,可由同一人担任
- 不应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作为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作为锚点
-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
- 试吊时,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应远离作业地面
- 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 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 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100mm)试吊后再吊起
- 多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 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制动器
-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 司索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或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 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 作业完毕应做工作
- 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临时用电作业
安全管理要求
- 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
- 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 临时用电还应满足的要求
- 临时用电线路采用耐压等级$\boldsymbol{\geq}$500V的绝缘导线
-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的规定
- 电缆线路敷设应设有醒目的警告标志
- 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
- 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 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
- 用于动火、受限空间的临时用电时间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
- 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线路
动土作业
安全管理要求
-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循的规定
-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边沿至少1m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
-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m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
- 两人以上同时挖土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 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断路作业
安全管理要求
-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化品企业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
-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要求为
-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 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并与危化品企业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 安全作业票一式三联,安全作业票至少保存一年,作业过程影响记录至少留存一个月
办理、审批
动火作业
安全作业票种类 | 办理部门 | 审批部门(人) |
---|---|---|
特级动火 | 危化品企业 | 主管领导 |
一级动火 | 安全管理部门 | |
二级动火 | 所在基层单位 |
高处作业
安全作业票种类 | 办理部门 | 审批部门(人) |
---|---|---|
I级 | 危化品企业 | 所在基层单位 |
II、III级 | 所在单位专业部门 | |
IV级 |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
吊装作业
安全作业票种类 | 办理部门 | 审批部门(人) |
---|---|---|
一级吊装 | 危化品企业 |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
二、三级 | 所在单位专业部门 |
其他
安全作业票种类 | 办理部门 | 审批部门(人) |
---|---|---|
受限空间 | 危化品企业 | 所在基层单位 |
盲板抽堵 | 所在基层单位 | |
临时用电作业 | 配送电单位 | |
动土作业 | 所在单位专业部门 | |
断路作业 | 所在单位专业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