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分类
按来源分类(重点)
-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
- 化学因素
- 生产性粉尘: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
- 化学有毒物质:铅、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等
- 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
- 生物因素:真菌、病菌、病毒等
- 化学因素
-
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
- 精神性职业紧张
-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 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例如视力紧张等
- 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 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
- 自然环境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 作业场所建筑卫生设计缺陷,如照明不良等
按有关规定分类
- 粉尘(52)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
1 | 矽尘(游离$SiO_2\geq$10%) | 12 | 铸造粉尘 |
2 | 煤尘 | 31 | 棉尘 |
10 | 铝尘 | 32 | 木粉尘 |
11 | 电焊烟尘 | 42 | 烟草尘 |
- 化学因素(375)
- 物理因素(15)(部分)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
1 | 噪声 | 8 | 低温 |
2 | 高温 | 9 | 微波 |
3 | 低气压 | 10 | 紫外线 |
4 | 高气压 | 11 | 红外线 |
5 | 高原低氧 | 12 | 工频电磁场 |
6 | 振动 | 13 | 高频电磁场 |
7 | 激光 | - | - |
- 放射性因素(8)
- 生物因素(6)
- 其他因素(3)
序号 | 名称 | 备注 |
---|---|---|
1 | 金属烟 | - |
2 | 井下不良作业条件 | 限于井下工人 |
3 | 刮研作业 | 限于手工刮研作业人员 |
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 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时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
-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 与劳动用工行为联系
- 职业病分类
-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尘肺(13):矽肺、石墨粉尘、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肺、棉尘病、哮喘等
- 职业性皮肤病(9):光接触性皮炎、黑变病等
- 职业性眼病(3):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噪声聋、爆震聋等
- 职业性化学中毒(60)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损伤、冻伤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职业性传染病(5):炭疽病、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 职业性肿瘤(11):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或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煤焦油或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等
- 其他职业病(3):金属烟热等
-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防控方针与原则(重点)
-
第一级预防(病因预防)
- 从根本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
- 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二级预防(病发预防)
- 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等
- 对劳动者进场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第三级预防
-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调离岗位安置
识别、评价与控制(2-3分)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粉尘与尘肺
- 来源
- 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金属的研磨、切削等
- 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或被氧化形成颗粒状物质
- 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
- 分类
- 无机性粉尘
- 矿物性粉尘:煤尘、硅石、石棉尘、滑石尘等
- 金属性粉尘:铁、锡、铝、铅、锰等粉尘
- 人工无机性粉尘: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
- 有机性粉尘
- 混合性粉尘
- 无机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 全身中毒性:铅、锰、砷化物等
- 局部刺激性: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
- 变态反应性: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
- 光感应性:沥青粉尘
- 感染性
- 致癌性
- 尘肺:矽肺,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
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个级别
- 毒物的危害性
- 化学结构:芳烃>醇>酮>环烃>脂肪烃
- 物理特性:溶解度越大,毒性越大;分解度越大、挥发性越大,危害性越大,毒物沸点与空气中毒物浓度和危害程度成反比
- 职业中毒
- 生产性毒物存在方式:气态、蒸汽、气溶胶(雾、烟、尘)
- 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吸入、经皮肤吸收、食入
- 职业中毒类型: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
- 职业接触生产性毒物的机会:正常生产过程、检修与抢修以及意外事故
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 噪声
- 生产性噪声总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噪声
- 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噪声聋
- 振动
- 存在手臂振动的生产作业:使用锤打工具、以压缩空气为动力、使用手持转动工具、使用固定转轮工具、驾驶运输工具机械
- 电磁辐射
- 非电离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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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辐射
- 射频辐射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具有可逆特征
- 微波的非热效应主要表现在神经、分泌和心血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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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线辐射
红外线可致晶状体损失,长期接触红外线辐射会导致白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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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线辐射
长期接触紫外线照射可发生湿疹、皮肤猥琐、毛囊炎、色素沉着、甚至可导致皮肤癌,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时电光性眼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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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照射
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眼受激光照射后,可突然出现眩光感、视力模糊,严重的造成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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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电离辐射
职业性致癌因素
- 分类
- 炼焦油:唇、皮肤、鼻
- 砷及其化合物:皮肤、肺、喉
- 沥青:皮肤
- 石棉:肺、胸膜间皮瘤
- 苯:血液(白血病)
- 镍及其盐类:鼻腔、鼻窦、肺、喉
- 氯乙烯:肝血管瘤
- 致癌肿瘤名称
-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
- 苯所致血癌(白血病)
- 砷及砷化物所致肺与皮肤癌
- 煤焦油、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
生物因素
- 炭疽病
- 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高危人群主要是牧场工人、屠宰工、剪毛工,临床分为皮肤型、肺型、肠型,可继发败血症、脑膜炎等
- 森林脑炎
- 林区特有,高危人群未森林调查队员、林业工人、筑路工人等。临床症状突发高热,并有头疼、恶心、呕吐、神经系统症状以瘫痪、脑膜刺激及意识障碍为主
- 布鲁氏菌病
- 人畜共患性传染病,传染源以牛、羊、猪为主,主要由病畜传染。临床症状为发热、多发性神经炎
- 艾滋病
- 莱姆病
- 由扁虱叮咬传播,临床主要表现为皮肤、心脏、神经和关节等多系统、多脏器损坏
评价
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
- 主要方法
- 检查表法
- 类比法
- 定量法:确定劳动者作业危害程度的等级
- 内容
- 预评价
- 效果评价
- 现状评价
控制
- 工程技术措施
- 如采用湿法作业或密闭抽风除尘,降低粉尘浓度
- 如采取全面通风、局部送风和排除气体净化等
- 如对于噪声危害采用隔离噪声、吸声等手段
- 个体防护措施
- 组织管理等措施
危害管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过程中防护和管理
- 材料和设备管理
-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
- 不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作业场所管理
-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 设置符合条件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等
- 一般有毒作业设置黄色区域警戒线
-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戒线
- 作业环境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 专人负责危害因素日常检测
-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 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 由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
- 履行告知义务
- 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结果
- 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 职业健康监护
- 重点 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 重点 劳动者接触矽尘符合标准的每2年检查1次,超过标准的每1年检查一次。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
- 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符合规定的每3年检查1次,超过规定的每2年检查1次,煤工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 接触其他粉尘浓度符合规定要求的每4年检查1次,超过规定的每2-3年检查1次,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 应急救援、报告和处理
-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