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
分级
在事故补报期限内,事故等级依据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变化不得下调等级
事故类别 | 死亡人数x | 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y | 直接经济损失z |
---|---|---|---|
特别重大事故 | $x\leq 30$ | $y\geq 100$ | $z\geq 1$亿 |
重大事故 | $x\in[10,30)$ | $y\in[50,100)$ | $z\in[5000$万$,1$亿$)$ |
较大事故 | $x\in[3,10)$ | $y\in[10,50)$ | $z\in[1000$万$,5000$万$)$ |
一般事故 | $x\lt 3$ | $y\lt 10$ | $z\lt 1000$万 |
上报时限和部门
[!NOTE]
以下均为事故发生后情形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下方省略为行业主管部门
部门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事故等级 方式 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 逐 国务院安监部门 重大事故 级 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 上 省安监 一般事故 报 市安监 -
安监部门按上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
国务院安监部门一级省政府接到发生特大、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时限
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NOTE]
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交通、火灾7日后),按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报告内容(重点+案例)
- 发生单位概况
- 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 简要经过
- 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应急处置
-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不的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
调查组织
[!Note]
由权限部门直接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
事故等级 | 调查权限部门 |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重大事故 | 省政府 |
较大事故 | 市政府 |
一般事故 | 县政府 |
[!Caution]
注意事项
-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 委托调查指授权委托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认为必要时的情形
- 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
- 统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
- 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
- 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反响强烈的
- 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 调查时限
- 发生后上级政府直接组织调查
- 根据下级政府请求,上级政府提级调查
- 发现下级政府存在重大疏漏后进行提级调查
- 已成立调查组的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也可由原调查组继续调查
- 认为必要时的情形
-
事故发生30日内(交通、火灾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特大以下等级事故,发生地与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派人参加
- 特大事故不存在跨行政区域问题
- 事故调查应符合“属地原则”,并应按照事故等级,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跨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政府提请上一级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调查组组成和职责
- 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委派人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负责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 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职责
- 有关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内容
- 人员伤亡后所支付的费用: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 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 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固定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停产损失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 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追究事故责任人
- 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 直接责任者:如违章作业的人员
- 主要责任者:如违章指挥者
- 领导责任者: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人员
调查组职权及发生单位义务
职权
- 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纪律和时限
- 调查中需要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技术鉴定不能由事故发生单位决定
- 技术鉴定的专家一般不是事故调查组成员
-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煤矿爆炸造成调查人员不能深入下井可适当延长
- 延长期限应按自然日计算,而非工作日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组常用事故分析方法
- 综合分析法
- 个别案例技术分析法
- 系统安全分析法
事故处理
调查报告批复
批复时限
-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不得延长)
- 特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Caution]
- 批复调查报告的主体是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
- 批复延期的规定,仅针对特大事故有效
-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批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的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