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1分)民事责任承担
- (重点)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 (重点)脱落、坠落致害: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高空抛物致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重点)妨碍通行致害: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公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灯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 (重点)施工致害: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责任
刑事罪名(必考)
- (必考)重大事故责任罪(有后果):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 (必考)危险作业罪(没后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1关闭安全生产设备或篡改销毁相关数据,2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3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情形的,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组织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 (重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 (重点)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损失100万以上
-
(必考)情节特别严重:
- 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损失500万以上
- 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扩大的
(必考)事故犯罪类型
罪名 | 构成要件 | 处罚 | 特别严重 |
---|---|---|---|
重大事故责任罪 |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三年以下 | 三至七年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组织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五年以下 | 五年以上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三年以下 | 三至七年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 三年以下 | 三至七年 |
危险作业罪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关闭安全生产设备或篡改销毁相关数据,2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3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 一年以下 |
行政处罚(必考3-4分)
类型
-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 行为罚:限制资格: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 财产罚:损害被处罚人的财产和利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重点)设定
- 法律: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保留
-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吊销执照)
- 地方性法规:限制自由、吊销执照除外(暂扣)
- 规章: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必考1分)处罚管辖和适用
- 管辖
- 职能管辖:依据各自法定职权
- 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依据
- 级别管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指定管辖: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有争议由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指定
- 适用
- (重点)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罚款)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满14岁
- 精神病、智力残疾,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 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后果
- (重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从轻处罚
- 14到18周岁
- 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 受胁迫或诱骗
- 主动供述未掌握行为
- 立功表现
-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智力残疾
- (重点)追诉时效:2年内未被发现不处罚,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效果的延长至5年
(必考1分)处罚决定程序
- (重点)简易程序:个人2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 一般(普通)程序
- (重点)处罚案件立案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 调查取证: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
-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重点)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重点)法制审核
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由从事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情形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其他应当审核的情形
(重点)听证程序
-
(重点)范围
- 较大数额罚(未明确规定,考试按个人超200单位超3000)
-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数额非法财物
- 降低资质、吊销许可
-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
-
(重点)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重点)程序
- 行政机关告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
- 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
- 公开举行听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
-
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缴分离;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缴纳罚款
-
当场收缴
- 100元以下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 不便地区缴纳确有困难经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 当场收缴必须出具专用票据,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水上收缴的抵岸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缴付到指定银行
(必考1分)执行程序
-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当场收缴
- (重点)100元以下罚款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银行、电子系统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 当场收缴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有权拒绝缴纳
- 不履行
- 到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3%加收罚款,加收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 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查封和扣押、其他强制
设定权
-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
- 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
程序
-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验时间,检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必考1分)女职工和未成年特别保护
- 女职工
-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 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
- 孕期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
- 产期产假不得少于90日,《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98天(14周),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
- 哺乳期未满1年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
- 未成年(16—18)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强度体力劳动,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
(必考)试用期
-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
- 合同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到1年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 1年至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 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或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必考1分)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劳动者解除
- 提前30日通知解除
- 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解除
- 随时通知解除情形(有经济补偿)
-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 未缴纳社保费的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
不通知立即解除情形(有经济补偿)
-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解除
- 提前30日或另附1个月工资
- 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无经济补偿)
-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的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解除
- 职业病或工伤
-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前体检的
- 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 孕产哺
- 15+5:连续工作15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基本规定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种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 政府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各有关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救援补偿: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应急物资储备:市级以上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处置储备制度
监测与预警(1分)
- 信息报告
- 预警等级分一级(红)、二级(橙)、三级(黄)、四级(蓝),一级最高(必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警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预警措施
- 三四级(无动作)
- 一二级(有动作)
- 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 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 确保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
-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 其他
应急救援、恢复与重建(1分)
- 事件发生地居委会村委会其他组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 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营救受害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或处置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或重新引发事件
- 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以提出请求
(必考1分)职业病防治
- 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部门30日内作出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未提交、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 竣工验收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公告和警示
-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 操作规程
- 职业病应急救援措施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防护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用人单位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因素检测、评价(至少1年1次),结果存入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由取得国务院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机构进行
- 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健康档案
-
(重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 职业史
-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要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并签章
(必考1分)劳动合同
- 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因工作岗位、内容变更,从事未告知的存在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合同相关条款
- 发现有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重点)职业病诊断
- (重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重点)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 脱离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 (重点)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满1年,住院除外)进行职业病诊断
- (重点)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诊断时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 职业史
-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 (重点)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和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 诊断证明书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诊断异议
- 向做出诊断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 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鉴定
- 鉴定结果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